法院五行属于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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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人是非常讲究阴阳五行的,凡事都喜欢从阴阳五行着手分析,甚至给汉字都标注上五行属性。在司法领域里也是一样,就形成了“以刑为阴、以赏为阳”;“以刑为金、以赏为土”;“以刑为木、以赏为水”的朴素阴阳五行刑法思想。 这种观点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的思想家韩非子那里。在《韩非子·二柄》中他说:“亡国之政,非独刑伤之也,又失其道而治世之本不立。”意思是说,君主统治国家,除了用刑罚外,还要掌握治理国家的根本原理。如果用刑太重,就伤犯了“德”这个治国之本,就会失去民心,国家就可能灭亡。

同样在《韩非子·心度》篇中还提到了“刑赏不二”的原则,意思就是用刑和赐赏都不能搞双重标准,要做到“赏毋误其功,刑毋失其罪”。 到了汉朝,这一原则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汉武帝提出“先德后刑”的司法指导思想。他在给大臣们的诏书中说“道莫大于德,德莫大于孝,孝莫大于慎,慎莫大于礼(注:此处之礼应为礼仪之礼),礼莫大于正。”认为先德教化而后行刑处罚,这是司法的最高准则。如果司法先罚而后教,那就本末倒置了。可见儒家思想对司法的影响是何等深远!

三国时期著名的法学家许邵曾著《五经异义》一书,该书汇集了不少汉代以来儒生讨论《春秋》、《易经》的文章,其中也论及到阴阳五行与司法的关系,他认为“刑”是木,“赏”是金,“德”是水。因为木克土,所以用刑不能过多,否则会伤害“德”这个根本。同时由于水生木,所以说“赏”可以助长“刑”的力量。 晋代著名的玄学大师王弼在注释《老子》“福祸倚伏”时引用了汉文帝的话来阐述他的观点,认为“刑”为“恶”,“恶”多了就会招来“灾”;“灾”即“恶”,二者互为因果。而在其注《周易·乾卦·文言》中也提到“刑善不防不善,不可谓理;赏恶不服善,不可谓义……循理则刑罚中,违理则刑罚枉矣。”意思是按照天道运行去审判罪犯,用刑和赏赐都要合乎法度,这样才能叫做公正。

时至唐代,官方哲学变成了道教,因此阴阳五行中的金、木、水、火、土不仅代表了五行相生相克的理念,还代表了五方的观念开始深入法律之中。

唐律中就有“东方青帝灵始君”、“南方炎帝神农氏”、“西方白帝少昊祖”、“北方黑帝颛顼氏”和“中央黄帝轩辕氏”的称号。同时,在刑法条款中还有“十恶”之说,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孝、不睦、不敬、诬告、诈伪及越讼十类犯罪情形,每类都有具体条目,这些罪行都被赋予了一定的“五行色彩”。如“十恶”中之“凶恶”就被标榜为“犯此者斩”,可谓重典治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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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垂象,见吉凶”是古人对宇宙的理解和感悟,《周易•乾》中讲到的“大衍之数五十有五”、《易纬•乾凿度》中也说,“凡天地之间阴阳五行、九曜十二宫、二十八宿、日月星辰莫不被动”“日月中枢,日月所会处皆名宿。” 这些都在提示我们,万事万物都是有规律的,都有其自身存在的意义的。

在古人的观念里,宇宙是有一定的秩序的,这种秩序是以一种平衡状态显现的,而这种体现就是二十四节气,二十四节气体现了阳极阴极交替出现的过程,而冬至与春分则代表了这一过程中从混沌到清晰的一个转换点;夏至与秋分则是第二转换点,立冬与立春则是第三转换点……

所以作为自然界的一部分人也是遵循自然界的这个周期的,只是人的周期不像自然的那么大而已……因此对于人生大事的判断需要以这种规律为基础进行推演,这样才不会违背天道,才会得到上天的奖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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