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有没有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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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有,只不过和普通人不一样而已…… 首先,我们得知道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概念是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二条: “中国著作权法所称著作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就其作品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专利权是指国家依法赋予发明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对其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故知识产权的本质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创造所得和智力投资所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

无论是否是公众人物,任何人的创作,只要满足著作权法规定的条件,就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然后我们来说说公众人物的问题……在判断某对象是否为公众人物时,应该以是否“因他人的侵害行为而导致个人的人格尊严或人身自由受到侵害”为判断标准——即如果该对象因他人侵权行为而成为公众关注的原因后,其应当被认定为属于公共人物范畴。(参见《人民法院报刊登文章侵犯名人名誉权案》)

当某些人因为自己的作品而受到公众的关注(即使这种关注带有某种争议性)并因此产生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时候,就可以说这些人取得了一定的著作权(即获取报酬的权利)——这里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的取得是基于著作权法的直接规定,而非来源于我国著作权法所附带的声明条款。所以这些权利都是绝对的,不可转让的。但是,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上述权利会部分地减损。 同样,当某人申请专利之后,一旦获得授权,专利权就是绝对存在的。除非发生法定终止事由,专利权一直存在并且受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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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延伸出一定的财产价值和经济利益。在一些具体情形下,一个知名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具有了类似厂商名称、商品包装、装潢等标识的广告效应,其姓名、肖像被大众认为和某些商品或服务有相对固定的对应关系,或者说,某知名自然人的“明星魅力”与生产商或服务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形成了一定的隐性联系,使用知名自然人的姓名、肖像可使生产商或服务商获得额外的利益。

有鉴于此,国外一些国家赋予知名自然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的“商品化权”,并借助于“不正当竞争法”的私益保护功能来保护知名自然人的姓名、肖像被他人“傍”。美国法中有一个比较著名的案例,在那个案例中,一家餐馆擅自使用卓别林的形象标志,而且在餐馆的橱窗上还摆有卓别林装扮“夏尔鲁瓦人”的蜡像以招徕顾客。法院判决该餐馆侵犯了卓别林的“商品化权”,并赔偿卓别林1.5万美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即将加入WTO,像上面所举美国案例中的侵权在现实生活中也大量存在,比如某白酒酒瓶酒标上赫然印着刘晓庆的肖像,上面还写着“刘晓庆特约”。再比如还有“陈道明涮羊肉”、“姜文烟灰缸”等。可见,赋予知名自然人或“明星”以姓名和肖像的“商品化权”的“商”主,保护其姓名、肖像被他人“傍”,也具有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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