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ip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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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中,IP(知识产权)一般指“知识产权”的概念,包括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但这里的IP是特指的,即“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智力成果”。 后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IP”一词被广泛用于各种新媒体内容产业上,其涵盖的内容也扩展到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全部数字化作品。与原有概念相比,这种意义上的IP更强调“知识产品”的保护和利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一切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形态都是IP。

回到问题来,题主所说的“网络小说改编”、“游戏改动画”等等,其实说的都是同一类事物——基于已有作品再创作衍生出的作品。这些衍生物是否具备IP属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这些衍生作品可以是作者创作的具有特定独创性作品的,故符合“由事实构成的作品”的属性;其次,这些作品能被读者所感知并可能产生消费,具备“可感知”和“可消费”的特性,最后,这些衍生物的创作和传播或多或少都会对原作品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量的“交叉观众”,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所以这些衍生作品具有IP属性无疑。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衍生作品虽然具有IP属性,但在法律上,它们与原作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如果涉及改编的话,由于二次创作的存在,它们属于著作权法的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无须征得作者的授权;而如果涉及侵权的话,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动画、漫画作品,鉴于其在创作过程中有借鉴原作的情形,且大多数作品都不可避免地会引用公有的场景、人物名称等信息,原作品视为该动漫等衍生作品的可合理使用的作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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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在技术层面就是网络协议的简称,而在娱乐文学圈、互联网产品界,IP的全称是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简称IP),一个创意或想法,可以是一个故事、一个卡通形象、一段旋律,只要具有独特性、原创性,在一定的时间、地域范围内就能拥有专有权。比如《西游记》《哈利·波特》《舌尖上的中国》等,在如今IP的风口下都能成为有开发价值与竞争力的“版权内容资源”,具有改编、衍生、授权、销售和联合品牌开发的潜力。

在互联网发展初期,网站、应用等软件靠用户的口碑相传积累人群,从量变达到质变需要很长时间,且由于受众单一,用户基数不够大,很难形成多级、全面的市场。而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人们拥有了一对一的传播渠道,自媒体崛起,碎片化传播成为常态,IP的打造周期变得越来越短。一旦IP在某一方面或领域产生号召力,就可以利用其影响力迅速获得粉丝关注,并且在其他方面和领域展开衍生,获得各种渠道变现能力的“核聚变”,IP成为可以复制的造星模型。

在粉丝经济时代,IP成为互联网产品或影视文创的核心价值。粉丝对IP的追逐,类似于球迷对于一支球队或一名明星球员的追随。相比碎片化的内容,IP有更完整、更集中的叙事,使IP的载体不只是文本、视频等,而是延伸到粉丝的消费生活中。相比广告,IP通过“品效结合”成为更有效的营销途径。相比单体的明星,IP背后的明星团队、粉丝团是传播“意见领袖”,可完成从“流量”到“转化”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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