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ip是什么意思?
在商业中,IP(知识产权)一般指“知识产权”的概念,包括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著作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但这里的IP是特指的,即“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智力成果”。 后来,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IP”一词被广泛用于各种新媒体内容产业上,其涵盖的内容也扩展到了包括文字、图片、视频在内的全部数字化作品。与原有概念相比,这种意义上的IP更强调“知识产品”的保护和利用。因此我们可以说,在互联网时代,一切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知识形态都是IP。
回到问题来,题主所说的“网络小说改编”、“游戏改动画”等等,其实说的都是同一类事物——基于已有作品再创作衍生出的作品。这些衍生物是否具备IP属性呢?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这些衍生作品可以是作者创作的具有特定独创性作品的,故符合“由事实构成的作品”的属性;其次,这些作品能被读者所感知并可能产生消费,具备“可感知”和“可消费”的特性,最后,这些衍生物的创作和传播或多或少都会对原作品造成或大或小的影响,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量的“交叉观众”,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所以这些衍生作品具有IP属性无疑。
然而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衍生作品虽然具有IP属性,但在法律上,它们与原作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如果涉及改编的话,由于二次创作的存在,它们属于著作权法的第22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无须征得作者的授权;而如果涉及侵权的话,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至于动画、漫画作品,鉴于其在创作过程中有借鉴原作的情形,且大多数作品都不可避免地会引用公有的场景、人物名称等信息,原作品视为该动漫等衍生作品的可合理使用的作品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