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明星小区是违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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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回答可能是不太合题意,但应该能解答部分问题。 首先,我觉得对问题的描述应该再详细些,“拆违”还是“拆迁”。这两个词的含义可大有不同哦! “拆违”是指拆除违法建筑,这里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许可(在现在应该是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物。而“拆迁”就复杂了,它包括一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活动,有征收房屋的,有征购房屋的,也有单位自建自住的,甚至还有为了建设新厂房而拆除旧厂房的;还有因企业破产或经营不善而自行拆除的……总之非常非常多的情况。这种情况下,“违章”当然也可能存在,比如临时建筑到期不拆除的变成永久建筑,未经批准建设的临建等等。 但一般我们常说的拆迁,特指征收房屋,即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为了城乡建设的需要,将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依法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行为。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拆迁人失去了原有房屋的所有权,获得了补偿款,一般是没有义务拆除自己的建筑的。所以这种拆迁中常见的纠纷主要是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的补偿金额和项目是否合理合法的问题。

回到这个问题来,如果提问指的是“拆违”,我认为不能简单的认为是违建就全部予以拆除。应当仔细审视这栋建筑的形成过程。毕竟,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下,“违章建筑”这个词本身含混不清,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有的认为,未取得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就是违章建筑;还有的则认为,即使未取得规划许可,但如果经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改正后,积极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施工的,就不是违章建筑。究竟哪些属于违章建筑呢?我个人认为,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并经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才能认定为违章建筑。

根据我掌握的法律和实践案例,这里提到的“违反城乡规划”一般是指违反城镇总体规划,也就是城市、镇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用地的使用性质以及各项技术指标。例如,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非耕地开垦,建房占用了公共绿地等,就属于违反乡村规划的违章建筑。 但是,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并非所有的违反土地利用规划的行为都属于违法建设。因为,对于城市建设用地,除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土地供应的条件,也就是说,要满足供地方案中确定的建设条件和要求。

如果该处房屋虽然违反了城市规划,但经过补正手续可以补办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并可以准予缓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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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违章建筑的种类如下:

一、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造的建筑。

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筑。

三、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拆除的临时建筑。

四、超过规定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要求,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配置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第三十五条对旧城区的改建作了规定。

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一些危房、破房、简屋,以及一些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公共设施、市政设施,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城市土地的合理、高效利用和危及城市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直接制约着城市的发展。因此,对旧城区进行改建,是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保护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城市自身发展所必需的。

由于旧城区用地经过长期使用,布局相当紧凑,人口密度和建筑密度大,交通、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相当紧张,进行改建时矛盾突出,必须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城市规划法》规定,改建时应当保护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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