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如何和明星接触?
本人系娱乐公司法务,简单分享几个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艺人签约纠纷案。该艺人在签约期间,擅自与其它经纪公司签订演艺活动合同并参加该经纪公司的商业演出,违反独家代理协议约定,我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并要求其赔偿损失。本案在劳动仲裁阶段,未裁决支持我方的请求;后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认为,虽然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损失,但考虑到疫情因素及原告的投入情况,酌情判定被告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案例二:某艺人解约纠纷案。艺人在合约期内提出解约,并单方宣布退出公司所属项目。因双方对于违约责任相关条款理解不同,故产生分歧。我司主张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即艺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应当支付违约金80万元;而乙方则认为,违约金的支付应当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且我方已经实际支出宣传费用,应当将已投入的宣传成本扣除后再计算违约金数额。最终法院采纳了乙方的部分意见,判决债务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包含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案例三:某艺人侵权纠纷案。因第三方未经我公司授权使用艺人肖像进行宣传,所以我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法院认定第三方的侵权行为确实存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鉴于双方争议标的较小,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故酌情判定第三人公开道歉(登报),不再予以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