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晚婚婚假几天?
根据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16年1月1日以后初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有一个月的假期,在产假和探亲假合并计算,因此实际可享受的婚假为30天; 而根据原《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抚规定》,2015年12月31日以前结婚的可以享有3个月的假期,也就是说在2015年12月30日以前结婚的劳动者现在仍可以享有3天的婚假。 现在已经2017年了,可能部分朋友已经不再享受这三天的法定婚假了!
另外,如果符合晚育条件(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可以再增加10天的假期,但是增加的10天只能休完,不可折现。 当然啦,如果双方都是初婚,并且双方都不再享受增产假的话,也可以一起休假,也就是共30+10=40天。 但如果一方是初婚,另一方是再婚且生育过子女的,那么只能享受30天的婚假哦! 而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这里所说的“工作年限”包含员工依法享有的法定年假。所以即使之前休过婚假,只要没休年假,在劳动关系不变的情况下,就可以将没有休假的时间折现,要求支付相应的报酬。 最后提醒大家,不论是否延期或取消,婚假属于劳动者依法可享受的福利待遇,任何用人单位都应当遵守并予以享受。若单位以不批准、扣工资等理由让职工无法享受福利,则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者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