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坐牢大陆有案底吗?
香港是独立的司法体系,和大陆不一样。 其次,内地没有关于香港地区法院判例的法律渊源(九七年之前是直接参考的),所以一般是不承认港府裁判罪的。 最后,香港虽然是一个自由社会,但并没有绝对的自由,在“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全”、“恐怖活动罪”等案件中,基本属于有罪推定,被控方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身的清白。
当然,如果所犯罪行不是政治性的(比如抢劫),而是纯粹世俗的(盗窃),那就可以用“无罪推定”来解释,这种情况下,即使检方证据不足,法官也会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的——这样,被告人就被洗清罪名了。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无罪被释放”,并不意味着之前的指控是冤枉,即所谓的“撤销案件”,只是意味着法庭最后没有认定被控方的犯罪行为,即被控方没有被定罪而已;一旦法庭认定被控方实施了犯罪行为,那么法庭可以裁定由重至轻的各种刑罚。
对于香港政府而言,其希望犯罪嫌疑人/起诉人认罪认罚,接受指控,在审判时认罪态度好一些,这样可以获得较轻的判决结果;如果被告人坚持不认罪,而法庭最终认定被告人有罪,则通常不会太重——无论是认罪还是不认罪,最终的结果可能都是“罪罚相当”的。 所以,从某种程度来讲,香港的诉讼程序其实是很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