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行贿罪吗?
有,但跟大陆不一样 香港的贿赂属于“公务贿赂”(Bribe in the course of his work),而不是我们所说的“受贿罪”(Bribery) 根据《预防行贿罪条例》,任何人作出给予或索取不正当好处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不正当好处包括金钱、物品或服务,不论是否明显价值。 即使对方没有义务给你这些好处,只要你出于下列目的而给予或索取该等好处,即属违法: 作为或不作为的交换;
提供或要求提供不当利益的承诺;
提供或要求提供贷款或其他财务资助的约定;
提供或要求提供担保的约定;
提供或要求提供其他形式的协助 根据该法第17条,一旦你被裁定犯有公行贿罪,可处入狱20年,罚款500万港元以及禁止从事任何公众职务。 在香港,公务员及合资格人士(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构、审计署或选举事务委员会工作的人士)是法定行贿犯罪的主体。 “合资格人士”是指根据香港法律有权获取某项政府补助或者具有指定职责的个人,比如市政职员和警察。
除了上述主体外,任何其他人作出类似行为亦有可能被判处监禁,但是不能获得保安局的担保。 虽然法律规定的惩罚是很重的,但在实践中,如果被告能证明所涉及的款项全部用来作为公共用途(例如用作支付员工的薪酬)或是全部退还了有关款项,法官可以酌情裁量不予起诉。 如果行贿人与受款人的身份皆属行政人员级别,且双方均认为相关款项的交付是属正常往来,则即使在法庭审理时认定有行贿事实,因证据不足,一般也会判决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