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能吃河豚?
去年12月底,北京正式出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食用目录》,河豚被禁止食用。 作为曾经“江湖地位”很高的海鱼,河豚如今已经很少出现在餐厅的菜单上。 河豚到底能不能吃呢?我们找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条明确规定:
生产经营未列入食品安全标准目录的食品,或者未经安全性评估的微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商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应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外,还应当依据消费者的请求,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所谓‘明知道’是指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仍然销售。”李维嘉律师说,判断经营者是否属于“明知”,需要结合经营者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交易对象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对于未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义务的经营者,有权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即使目前国家没有出台食用河豚的相关标准,但若检验出河豚含有有害成分,且该有害成分超过了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则饭店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不过,在现实中要实现这一条款还是比较困难的。首先需要证据证实餐饮服务提供者确实知晓所供应的食物存在质量问题;其次还需要证据证实这些质量问题会直接导致就餐者的健康受损。这两方面的证据都是比较难取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