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有没有肖像权?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由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或者继承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单位在事先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享有义务。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 “下列情形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包含表演者对表演的肖像权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又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的合理使用情形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并支付报酬;提供临时下载服务的网站,还应保留载有授权许可协议和著作权人身份证明的资料信息。
据此,如果演员作为公民,则其个人对于其在电影、电视节目的出演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而该节目制作单位和平台都负有告知作者的义务以保护作者的权益;而如果演员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则该演员所属法人在对其发表的作品享有署名权的情况下,有权取得与所载之声象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