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犯罪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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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真没有确切的数字,只能大概估算一下。 先列数据:今年1月2日到8日,首尔市长李明博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罪被羁押在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同期被逮捕的还有5名市长官邸职员和前国会议员,他们被指控伙同市长窃取公共财物,以及收受贿赂等罪名。 以上新闻中“涉嫌”二字用的很是谨慎,那么到底有没有犯罪事实存在呢?我认为是有的。

接着来分析: 首先,这些案件都是公诉案件,有公诉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向法庭提起公诉,证明被告人犯下的是何种罪行;其次,有罪判决书已经生效并执行,证明法院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名;最后,还有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证人证言、物证等等证据证明犯罪的存在(这里仅考虑了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并未考虑证据是否存在瑕疵等问题)。

我认为可以认为该罪名的犯罪数额已经达到了较大或者巨大的标准,因为一个城市的市长及秘书等人连几亿韩元的钱款都舍不得花,又怎么能让外人相信他们会为几千万甚至几百万元赃款的利益而铤而走险。所以,既然他们愿意为之冒险,就证明这些赃款对他们的重要性,否则他们完全没有必要冒如此大的风险。

我倾向于认为这些案件应当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 根据刑法规定,犯抢劫罪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

(一)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二)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三)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

(四)抢劫近亲属的财物,或者见义勇为实施抢劫的;

(五)作案工具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带有敲诈性质的要挟他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综上,我认为本案例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三),即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情形。 这个案子应该按照抢劫罪重罪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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